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劉俐旻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邱亮儒 律師 符詠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艾倫 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裁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貳佰萬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92號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84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拾參萬參仟陸佰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貳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拾萬柒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