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亞洲麗達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9498號)緣相對人亞洲麗達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一條之約定「外幣授信延遲清償者,貴行得隨時按貴行牌告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請求之」而向聲請人借貸,又前揭契約書第5條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7年5月20日,面額為美金3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12」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9年1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美金200,105.06元未為清償,依前揭約定,聲請人得折合為新臺幣6,321,31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請求,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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