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5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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