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92年9月11日送監合併執行3年1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8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5003157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6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5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5年8月18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907233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