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