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謝發舜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玖佰貳拾捌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參拾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萬陸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