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
,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9,204元,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97年10月7日送達該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經查自97年10月6日起至97年10月
20日止無繳費記錄),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可稽,其起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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