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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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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