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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