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277號債權人 張乃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昕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昕翰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借據約定於民國108年8月31日清償完畢,因未屆清償期,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