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徐廷騆 代理人 徐士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清算完結事件相對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抵押債權債務關係,惟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
2月28日完成清算程序,為辦理塗銷抵押權之需要,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字第94號卷內資料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政府101年2月10日函及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1年10月2日函各乙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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