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0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9,2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