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陳世勳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元,其給付方
  法為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三十日、十
  二月三十日各給付參萬元、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給付肆萬元
  ,如一期不為履行,除所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外,相對人並
  願以所餘款為本金,加付自逾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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