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陳世勳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元,其給付方
法為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十一月三十日、十
二月三十日各給付參萬元、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給付肆萬元
,如一期不為履行,除所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外,相對人並
願以所餘款為本金,加付自逾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