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2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5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