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94年2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89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
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
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
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