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66號聲請人 紀秉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被告家中尚有年邁之父、母親及懷孕4個月的未婚妻需要照顧,無拋下父、母親及懷有身孕之未婚妻獨自逃亡之可能,希望服刑前能返家為家人盡孝、盡責,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後於101年11月26日解除接見通信,經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79號刑事卷宗查閱無訛。
㈡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本院於
101年12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尚未確定,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考。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基於所涉犯罪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三、聲請人雖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已如前述,聲請人即被告復未提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本院不得駁回之事由。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即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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