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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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林學靚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吳佩書 律師 曾慶雲 律師被告 董珍杏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84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4,400元【計算式:面積(79㎡×公告土地現值121,300元/㎡)+建物現值311,700元=9,894,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將協益當鋪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原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44,400元(計算式:9,894,400元+7,000,000元+1,650,000元=18,54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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