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羅瑜珍 被告 張勝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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