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方培正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 律師
賴伊信 律師被告 林錦龍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所涉刑事案件否認犯罪。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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