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