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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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告 張葉春蓮

張雪芳

張雪華

張雪梅

張國華

被告 卓坤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

法官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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