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兼代理人 陳宇琦 (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9月1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2月19日屆滿,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2月19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78-NX-00000000-0
股票
1
560
⒉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530
⒊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109
⒋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股票
1
119
⒌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股票
1
131
⒍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44
合計
6張
1,593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