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更一字第1號

原告 陳沛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變更後聲明第1項請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99年度贈稅執特專字第1187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次序1所列國稅(遺產及贈與稅)之債權應予剔除、次序5(罰鍰)之分配比率應更正為7.02%、分配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3,663,021元、不足額應更正為48,522,805元;第2項請求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次序3、4普通債權之原本應更正為合計150,000,000元,分配比率應更正為7.02%、分配金額應更正為合計10,528,783元、不足額應更正為合計139,471,217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44號民事裁定核定為2,025,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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