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原告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賢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2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