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55號上訴人即被告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皓中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155號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