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
一、聲請人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如匯款單、轉帳單據等),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如薪資減少之原因)。
二、提出聲請人近2年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將存簿帳戶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裁定送達翌日止)。
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扶養之親屬之近2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與96、97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提出繳付租賃契約租金之證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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