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 廖又立 被上訴人 謝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麗明因101年重訴字第1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86,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88,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