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博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寀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潭水亭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80,0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513,443元,以上合計6,893,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3,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