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鳳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4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潮州簡易庭查詢表3紙附卷可
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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