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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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鄭舜鴻 債務人 謝馮雲妹謝明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謝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24,112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
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188,244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70,84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
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80,48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2.68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㈤5,437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㈥71,132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
㈦248,079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按年息
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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