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4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蔡汀濱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伍元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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