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41號原告 舒鐵漢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13被告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黃旭男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律師
楊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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