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35號
聲請人 劉緯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大慶 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111年度花建簡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黃大慶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起訴狀為憑,經調閱本院111年度花建簡字第4號民事卷宗核閱其所提訴訟非顯無理由,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