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9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再開辯論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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