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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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二層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