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20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富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富貴原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為無駕駛執照之人,於民國108年8月2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往正英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4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保成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保成路,適告訴人 楊家榮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後方駛至該交岔路口,被告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右側車身與告訴人騎乘之上揭機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大腿擦傷、右側小腿擦傷、右側踝部擦傷、左側中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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