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482號

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游淯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美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原告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欄未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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