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60號
原告 馬昆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弘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60號
原告 馬昆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逸森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