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玖拾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②參拾參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③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②九十八年二月五日③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四點五五②百分之六點五五③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②九十八年三月六日③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