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壹仟零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①陸拾參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②伍拾玖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③陸拾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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