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㈠肆拾壹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㈡肆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㈢參拾伍萬壹仟壹佰參拾伍,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㈡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㈢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