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70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理由。
四、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