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家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叁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家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被告另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因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該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故由聲請人於103年6月23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2號簽結,而本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物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毀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準此,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時,法院均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而法院就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並有無本案業經起訴加以判斷,至於該違禁物是否作其他證明之用,尚非受理聲請之法院於裁定准否宣告沒收所應斟酌之事項。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前於102年
7月28日23時許,在南投縣水里鄉某工寮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次日19時5分許,其駕駛自小客車在彰化縣埤頭鄉為警攔查後,因另案遭通緝為警逮捕,並當場於該自小客車內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35公克,含包裝袋1只),再經警於102年7月30日7時25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述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18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因其未到案而遭通緝。被告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4月19日19時35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於103年4月19日15時
5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梅豐街交岔路口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
210號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5月27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6月23日,就上述被告於102年7月28日2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予以簽結等情,有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呈(見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2號卷宗第3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案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送驗淨重0.7449公克、驗餘淨重
0.735公克,含包裝袋1只),復有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8月9日草療鑑字第1020700336號鑑驗書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憑(見102年度毒偵字第1059號卷宗第13頁至第16頁),足認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毀之。
㈡又上述被告於102年7月28日2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既係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而「未起訴」,參酌前揭說明,聲請人自得就上開案件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毀之;另上開毒品取樣鑑驗部份,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毀,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