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傑選任辯護人吳仁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今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