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永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永裕行使偽造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變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至第二行記載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應刪除。⑵審酌被告懸掛偽造車牌除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管理正確性外,亦影響社會治安、被告之前尚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變造車牌號碼「AMF-6807」號車牌0面,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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