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94號上訴人台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正光 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9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7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