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瓊瑤
張郁森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上列上訴人吳瓊瑤、張郁森與被上訴人 東元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1,
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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