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相對人 郭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素英於民國103年9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9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郭素英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3年9月30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自106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69,
2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郭素英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6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九如鄉│九智││1129-6││0│0│71.84│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6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9│光復街121巷13號○○○鄉○○段11│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1.96、二層46.36、│陽台9.75、│全部││││││29-6地號│、三層樓房│三層44.60、騎樓14.40,│平台3.60、│││││││││總面積137.32│屋頂突出物││││││││││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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