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簡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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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23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忠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貴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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