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全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字第80號

聲請人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鍾瑞雲

代理人 陳建豪 律師

尹良 律師

相對人 陳心怡

劉守禮

吳嘉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正確完整名稱為「達官院社區管理負責人」聲請假處分時名稱誤載為「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達官院社區管理負責人」,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經查,原告聲請狀之名稱記載為「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而聲請人前次聲請假處分時(本院113年度壢全字第73號)及所提本案訴訟即本院113年度壢簡第149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亦均使用「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顯見聲請人自始均認其正確名稱為「達官院社區管理委員會」。又「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自公寓大廈管條例規定可知法律上意義不同,聲請人於聲請前自應確認正確之名稱。而本院所為假處分裁定與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名稱相符,是本院所為裁定無誤載聲請人名稱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聲請人名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更多裁判書